【委托扣划】武公中规〔〕4号《武汉住房公
武公中规〔2021〕4号 有效
各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
经研究,现将《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2日
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地区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行为,明确业务办理流程及相关事项,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武汉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武汉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武汉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委托扣划还贷),是指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配偶(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扣划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直接偿还其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委托扣划还贷业务的管理,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和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以下简称经办网点)负责办理按月委托扣划还贷、按次委托扣划还贷、委托扣划授权终止等。
第二章 委托扣划还贷方式
第五条 委托扣划还贷方式分为按月委托扣划还贷和按次委托扣划还贷。
(一)按月委托扣划还贷是指公积金中心依据委托人签订的《按月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授权书》(以下简称《按月委托扣划还贷授权书》),扣划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按月偿还其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按次委托扣划还贷是指公积金中心依据委托人的申请,实时扣划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包括偿还当前应还未还本息、提前部分还款和提前结清还款。
(三)公积金贷款存续期间,委托人可同时使用两种还贷方式或选择其中一种。
第三章 委托扣划时间和金额
第六条 按月委托扣划还贷扣划时间
(一)借款人公积金贷款无逾期的,扣划时间为每月20日,扣划金额为当月应还本息;
(二)借款人公积金贷款有逾期的,公积金中心每天执行补充扣划还贷一次,直至应还本息结清。
第七条 公积金贷款存续期间,委托人可随时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按次委托扣划还贷,公积金中心将依据申请实时扣划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偿还其公积金贷款,申请一次扣划一次。
第八条 一年期贷款的委托扣划时间为贷款到期日当天,到期未结清的,公积金中心将每天执行补充扣划还贷,直至贷款结清。
第九条 委托扣划还贷扣划金额
(一)委托扣划还贷期间,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金额为100元。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中超出规定保留金额的部分可用于委托扣划还贷,账户资金少于或等于100元时,委托扣划还贷暂停执行。
(二)委托人可自主选择按次委托扣划还贷的还款金额。
(三)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扣划执行日当天汇补缴、异地转入到账的金额,不能用于当天的按月委托扣划还贷。
第十条 按月委托扣划还贷执行日当天的扣款顺序依次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借款人银行储蓄还款账户。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实际扣划金额已还清借款人当月公积金贷款应还本息额的,公积金中心当月不再对借款人银行储蓄还款账户进行扣款。
第十一条 委托扣划还贷还款顺序依次为: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本期利息、本期本金,提前还款。逾期本息按期次顺序偿还。
第四章 委托扣划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 线上自助办理:委托人可注册登录武汉公积金个人网上业务平台自助办理按月委托扣划还贷、按次委托扣划还贷和委托扣划终止业务。
第十三条 线下柜面办理:
(一)还贷申请。凡在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有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委托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经办网点提出委托扣划还贷业务申请。
(二)资料审核。经办网点应对委托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向委托人说明原因。
(三)打印回单。经办网点办理委托扣划还贷业务,打印相关业务回单,经委托人签字确认后,委托扣划还贷业务即刻生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担保合同》中,有授权公积金中心按月扣划其公积金账户资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条款的,等同已签订《按月委托扣划还贷授权书》;否则,借款人需另行签订《按月委托扣划还贷授权书》。
第十五条 借款人配偶用公积金账户资金参与每月共同还款的,需签订《按月委托扣划还贷授权书》。
第十六条 借款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可用于偿还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配偶持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到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申请变更贷款信息后,配偶即可办理委托扣划还贷业务。
第十七条 借款人或其配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应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委托扣划还贷手续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提供以下材料办理:
(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
(二)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户口簿或结婚证;
(四)财产合法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提供监护证明及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五)遗嘱继承人需提供证明与死亡职工的关系凭证,如公证书、遗嘱、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等。
第十八条 委托人不能亲自办理委托扣划还贷业务的,可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委托人和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户口簿或结婚证。
第十九条 委托人在无逾期贷款的前提下,可随时申请终止本人签订的《按月委托扣划还贷授权书》。申请终止前已履行委托扣划还贷的住房公积金不作调整和返还。
第二十条 公积金贷款本息结清后,借款人及配偶签订的《按月委托扣划还贷授权书》自行终止失效。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及配偶在委托扣划还贷期间,应按照《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履行按时偿还公积金贷款的义务,及时关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是否充足,当公积金账户可扣划资金不足以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时,应确保借款人银行储蓄还款账户资金充足,避免发生贷款逾期。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7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武公中规〔2018〕10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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