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父母离婚后一方拒付抚养费?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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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姓联姻,一堂缔约,良缘永结,匹配同称。看此日桃花灼灼,宜室宜家,卜他年瓜瓞绵绵,尔昌尔炽。谨以白头之约,书向鸿笺,好将红叶之盟,载明鸳谱。”民国时期的这段结婚证词一直深得我心。
但不知为何随着时代发展,曾经那般携手共度白头偕老的爱情与婚姻好像成为了一种奢求,人们在追求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的同时也抛弃了对婚姻的那份责任感,使得越来越多的孩子只能在单亲家庭中长大。
养育孩子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且不说这其中需要花费的精力,光说抚养孩子的成本就是一个足够让人头痛的问题。
父母对孩子天生具有抚养义务,这种抚养义务不仅仅是社会赋予的责任,也不仅仅是情感所带来的牵挂,也是法律以法规的形式明文做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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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这两条法规均是对父母抚养子女作出的要求,其中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的意思为“子不教,父之过”,未成年子女犯了错,对他人造成的损失构成侵权责任的标准,那么父母会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换而言之如果父母想要避免这部分麻烦,就一定要对子女进行严加管教,不让他们任意妄为肆意犯错。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则是对未成年子女的物质生活条件进行了保障,要求父母必须在物质上保证未成年子女能够健康成长,就算父母不能陪在孩子身边进行抚养,至少也得给足抚养费,否则子女可以向父母进行索要,这是法律赋予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但很多家长会认为,自己婚都离了,为什么还要对之前的子女承担责任?因此会拒绝向曾经的配偶以及子女支付抚养费,哪怕法院要求也不执行。当面对这种情况时另一方家长以及未成年子女该怎么做?最佳的解决方式便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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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家住河南省新密市的白某曾经有一段幸福的婚姻,但随着日子一天天过去,原本炙热的爱意被柴米油盐所消磨,他与妻子之间的感情逐渐褪去,二人由恩爱夫妻变成了一对怨偶,就连聪明伶俐的儿子都无法挽回这个已经破碎的家庭,最终白某与妻子协议离婚。
白某厌倦了曾经的家庭想要追寻新生的生活,原本备受疼爱的儿子才刚7岁就成了烫手山芋,被他迫不及待丢给了妻子。
为了尽快甩开儿子跟妻子,白某一口并允诺每个月按时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可真正离婚后妻子却发现白某根本就没打算再管儿子,约定好的抚养费一次都没有支付过。在数次讨要抚养费无果后,妻子将白某告上法庭。
孩子的抚养费会根据父母的收入再结合孩子的年龄以及当地的物价等多重因素进行考虑,一般每个月的抚养费用为父母收入的20%~30%之间,有特殊情况者可以另行计算,或者用同等价值的物品进行折算。抚养费可一次性付清也可按月、按季度、亦或者是按年给付。
法院考虑到当地物价水平并不高,且孩子年龄比较小,在开销方面并不算多,因此除去学费、医疗费等费用外,要求白某每个月还需支付800元的抚养费用。
面对法院的判决白某表面上虚心接受,实际上却依旧不愿支付,一直拖到2021年妻子实在无力承担独自一人抚养孩子的负担,终于选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司法拘留面前,白某立刻就筹集到了1万6千元抚养费用,并将这笔抚养费全部按照规定打进了执行账户中,让这桩因讨要抚养费而引发的闹剧暂时画下了一个句号。
结语:
或许真如木心在诗歌中所写的那样“从前车、马、邮件都很慢,一生只够爱一个人”,没有随时可达天南地北的便捷交通,没有掌中可知天下事的瞬息万变的网络,人们反而更能沉下心来跟随岁月的河水,将手中那块名为爱情的玉石细细打磨。
如今人们生活越来越丰富多彩,却少了那股对待感情的真挚与珍惜,婚姻也如同坏了的物件一般说丢就丢,配偶不再是互相包容将共度一生的良人。但不论爱侣再如何变成怨偶,夫妻再如何劳燕分飞,子女却是为人父母永远无法割舍的责任与牵挂。
拒养孩子既违背了伦理道德,也触犯了法律法规,既然当初选择让一条新的生命诞生在这个世界上,父母就有义务照料其茁壮成长。父母对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所以不支付抚养费,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本身就是法定权利,也是最好、最兜底性的维权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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