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买车还不上 抵押车辆遭处理
广西新闻网宜州11月4日讯(通迅员 蓝历盛 杨柳)自己有辆车很方便,或也有面子,但是买车也得量力而行。这不,宜州的王某、覃某因贷款买车还不上,引发了经济纠纷案件。
2013年12月31日,王某、覃某二人购买了一辆私家车,由于买车款不够,因此向某银行办理了买车贷款手续,签订一份《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合同》,约定:由银行向王某、覃某出借元贷款用于购买汽车,借款期限为3年;手续费费率10.75%,还款方式为本金采用月均等额、取整入帐、免息还款方式。王某、覃某以所购买的汽车作为借款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但从买车日至2016年2月,王某、覃某二人多次逾期未还款,尚欠借款本金.6元及利息1597.9元,滞纳金2750.82元。该银行屡次催款无效,遂起诉至宜州市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贷款合同,并处分所抵押车辆,用于归还银行借款、利息、滞纳金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王某、覃某二人未到庭,但银行所提供双方的贷款合同、抵押担保资料等是真实有效的,银行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但王某、覃某未能全面履行还款义务,多次出现未能按时还款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银行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解除合同并提前清收全部贷款本息,所请求对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车辆物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覃某应支付该银行借款本金.6元、滞纳金及费用2750.82元、利息2734.52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7月);银行对处分该车辆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