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正一律师
一、借款合同的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税率
(一)征税范围: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纳税义务人:立合同人,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三)税率: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二、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
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的借款金额。下面区分不同形式的借款合同来说明。
(一)无借款合同,有借据:
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借据所载借款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二)有借款合同:
1、普通借款合同
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按照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2、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
按照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为计税依据。
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3、抵押贷款合同
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借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4、银团贷款合同
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分别在所执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
银团贷款合同是借款方(一般为有巨额资金需求的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与银团“多头”签订的借款合同,贷方是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
5、基本建设贷款合同
有些基本建设贷款,先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分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中包括各分合同的借款金额。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三、借款合同印花税的减免优惠
(一)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上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二)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是指我国的各专业银行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发放的无息贷款及由各专业银行发放并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贴息的贷款项目所签订的贷款合同。
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是指由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提供资金,具有援助性质的优惠贷款项目所签订的政府间的协议。
政策依据:
1、《印花税法》
2、《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30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7、《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为“三贷”业务申请免征印花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地函发〔1992〕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