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抵押借款,到期不还可以直接拿车子抵债吗?
车辆抵押借款,到期不还可以直接拿车子抵债吗?
现实生活中,借贷双方经常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将其车子抵押给出借方借款,若到期不还钱,出借人可以直接拿该辆车子抵债”。试问,这种约定受法律保护吗?
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以上当事人的约定在法律概念上叫做流质契约。所谓流质契约是指,当事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或者债权清偿期届满前,约定如果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则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契约。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上述约定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约定无效。
作为抵押权人不能取得抵押物所有权,该如何实现该抵押权呢?
根据《担保法》第53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实现抵押权的两种方式:
1、双方协议将该抵押物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协商不成,起诉由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