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写作章法问题及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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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马荣春.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写作章法问题及其应对[J].法学教育研究,2014,11(02):185-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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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写作所存在的问题既令法学硕士研究生自己头痛,更令指导老师们即硕导们头疼。而这里所说的问题就是在开题报告中已普遍存在,且“残留”到定稿中的毕业论文写作章法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乃至决定着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写作质量以及其所应有的学术水准,而这些问题在当下的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中可谓层出不穷。由于研究生论文的写作能力包含着对论文写作方法与规律的认识与理解能力,即包含着章法能力,而当论文逻辑混乱,结构不清,没有整体设计理念即没有章法时,则论文中只看到文字和文字的堆砌而看不到作者灵性的火花,故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写作章法问题应引起研究生们和指导老师们的共同重视。
一、“好大喜功”及其应对
选题之大是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当下选题的一种常见现象。选题之大的毕业论文定题常常以“……研究”这样的表述显得煞有其事或准备“大干一场”。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选题之大有多方面的原因,或是出于选题大论及的方面多,从而能够满足3万字左右的篇幅要求或字数要求。这样的出发点在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选题中很常见,而这样的出发点隐藏着应付差事的“动机”,故丝毫没有让人动容之处;或是出于所将探讨的问题远近关联的方面较多,故只有“面面俱到”才能使得毕业论文显得完整而庄重乃至“大气”或“大手笔”。这样的出发点在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选题中也很常见,而这样的出发点直接流露出想把毕业论文做好的“动机”,故其尚能让人有些许动容。因为这样的出发点虽然“热情有余”而“智慧不足”,但毕竟有一番“热情”。但无论是前述哪种选题动机,都可概括为“好大喜功”。
就刑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选题而言,其选题之大既有宏观表现,如“罪刑法定原则研究”、“罪刑均衡研究”,也有中观体现,如“法定刑研究”、“未成年犯刑罚制度研究”。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之大,从毕业“论文的总体设计”或论文初稿乃至论文定稿的目录中常常可以明显地看出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教材书体例的痕迹很明显。这种现象可谓“事出有因”:选题之大涉及的方面较多,于是基本概念及其所统率的内容在唯恐别人不知之中便交代较多。这种状态似有“泥沙俱下”乃至“多多益善”之势;二是章节之间关系混乱,即章节之间在问题逻辑上缺失应有的递进关系,从而整篇论文显得“乱作一团”。如果有的教学单位对毕业论文格式不是要求采用章节制,则前述问题便可明显见于一级标题之间。这种现象同样“事出有因”:选题之大涉及的方面较多,必然造成文章架构的内在逻辑性和前后一致性难度增大,于是在“呼拥而至”的窘迫失措之中“论文的总体设计”即文章架构便陷入了“大而乱”;三是作为前述两个方面的问题的一种结果,“论文的总体设计”直至毕业论文初稿乃至定稿都在“莫衷一是”之中难见创新。这一点就如同物理学上的压强现象:同样的用力,若受力面积大则压强便小,若受力面积小则压强大。如本人在参加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答辩时看到有位学生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种类与制度研究”作为选题,而其“论文的总体设计”则是:“一、未成年犯刑罚立法问题研究……二、未成年犯的刑罚种类研究……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与执行制度研究……四、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消灭制度研究……”其实,正如我们研究刑法学的人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那样,“刑罚种类”、“刑罚适用与执行制度”和“刑罚消灭制度”本来就是“刑罚立法问题”的当然内容。因此,该选题的一级标题之间在相互包含之中缺失了应有的问题逻辑性与体系一致性。正如该选题以“……研究”所表明的那样,该选题的每一个一级标题本来就足以构成一个法学博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选题。
那么,在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上克服“好大喜功”的便是相反的做法即“小题大做”。何谓“小题”?首先,这里所说的“小题”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就刑法学而言,刑法分则的具体理论问题相对于刑法总则的基本理论问题便是“小题”,如贪污罪在罪刑法定原则面前便是“小题”。但无论是刑法总则的某个基本理论问题,还是刑法分则的某个具体理论问题,其“属下”的某个具体方面又是一个相对的小题,如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相对于罪刑法定原则本身就是一个“小题”,而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相对于贪污罪本身就是一个“小题”。显然,这里所说的“小题”是使用在问题位阶关系中的概念,即位阶低的问题便是“小题”,而位阶越低则问题“越小”。前述所表明的意思可作出这样的表述:“什么的什么”相对于“什么”是一个“小题”,而“什么的什么的什么”相对于“什么的什么”是一个“小题”。这里所说的“大作”,当然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指要把具有一定或相当选题意义的“小题”做精做深。如果能够把“小题”做精做深,则意味着“大题”所对应的理论便在“小题”所对应的位置上或空间中得到了丰富甚或“补白”,从而使得“大题”所对应的理论能够在广度上得到拓展或在深度上得到加深,从而使得“大题”所对应的理论能够“发展壮大”。可见,对“小题”做文章绝非“小打小闹”而“无所作为”或无所建树,因为“小题”本来就“坐落”在“大题”之中,即“小题”本来就是“大题”中的“小题”。“小题大做”不仅在“大题”所对应的理论上有所指,而且在选题的研究方法上有所指,即“小题”容易发现或找到学科交叉的研究方法,从而令选题研究别开生面。当然,“小题大做”前述两个方面的所指存在互为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再回到前文所举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种类与制度研究”这一选题上来,报告人在第四个一级标题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消灭制度研究”之下又分列出三个二级标题,即“未成年人犯罪的时效制度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赦免制度研究”和“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消灭制度研究”。其实,前述三个二级标题中的任一个都可匹配一篇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选题。
有人在分析研究生论文写作问题时指出,不注重从“小”做起,片面追求宏大,用“战略”、“对策”、“发展”堆砌空中楼阁,表现出“倒金字塔”的倾向和“空泛化”倾向。显然,“大而空”是难见创新的,因为“大而空”意味着丧失了驾驭和控制论题的能力,正如有人指出,论题的可控度是指一个人对某个论题的自我控制度。如果一个论题对于某个人来说是可以控制的,甚至是可以解决的,那么他就很有可能选择该论题。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一个人对论题的可控度越强,他选择该论题的可能性就越大。一个人如果对某个论题完全无能为力,那么该论题再重要,他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相比之下,“小题大做”的选题及其写作实际上是一种“深潜下去再浮上来”的论文思维,而这样的论文思维容易实现创新。
二、“概述不当”及其应对
在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中,若其“论文的总体设计”采用章节制,则常见将“……概述”作为开门见山的一章;若其“论文的总体设计”采用的是非章节制,则常见将“……概述”作为开门见山的一级标题。揣摩将“……概述”作为开门见山的一章或一级标题的写作动机似乎在于:一是设置“……概述”作为开门见山的一章或开门见山的一级标题较没有这样的设置,能够显示出毕业论文框架结构的完整性,毕竟是一篇硕士学位论文啊!二是设置“……概述”作为开门见山的一章或一级标题似乎显示出报告人已经谙熟了选题所对应的专业基础或基本知识,而紧接着“……概述”的探讨似乎是“乘势前进”甚或“高屋建瓴”。在当下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中,将“……概述”作为开门见山的一章或一级标题这种做法与“大选题”一样,报告人似乎都想“声势夺人”。但“……概述”又“概述”得怎么样呢?如有研究生将“论网络诈骗的司法认定”作为毕业论文选题,其在“论文的总体设计”中将“引言”作为第一章,而将“网络诈骗概述”作为第二章。该研究生在第二章“网络诈骗概述”之下分出如下标题:“2.1网络诈骗的概念;2.2网络诈骗的特点;2. 3网络诈骗的几种常见类型”。
显然,在“论网络诈骗的司法认定”选题之下,将“网络诈骗概述”作为论文主体的第一章是不妥当的,因为这种安排已经远离了该选题“司法认定”的论述主题。也就是说,在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中,即使“概述”有必要,也要有所针对地作出“概述”。其实,该研究生对其选题结构的前述安排,其本意主要是想对“网络诈骗的司法认定”作出一些自认为必要的“背景性知识”交代(但不排除为毕业论文筹字数的动机存在)。但是,这样的“概述”存在如下两点不当:一是使得文章结构显得“头大帽小”,因为“概述”已经离题;二是大大“浪费”了文章篇幅,因为一个论题的“背景性知识”是可以“辐射”很广甚或层出不穷的,而哪些“背景性知识”需要交代,又要考虑或结合如下两个具体因素:一是是否为下文进一步论述所真正需要,二是是否为专业阅读者领会论文本身所真正需要。就前述所举例子而言,报告人似应就网络诈骗的“司法认定”的有关方面作出概括性的介绍或交代。同样的例子如有法学硕士研究生将“醉酒驾驶犯罪的立法及其完善”作为毕业论文选题,其将“引言”作为第一章,而将“醉酒驾驶犯罪的概述”作为第二章。显然,即使“概述”在该选题之下有必要,那也应该是就“醉酒驾驶犯罪的立法”作出“概述”。如果不作前述两个因素的考虑,则是否又可以就“醉酒”作出“醉酒概述”?那么,“概述”缺乏或不具有针对性即“离题概述”或“胡乱概述”便是当下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总体设计”即结构安排直至论文初稿乃至定稿中“概述不当”的一种情形。
那么,如何处置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结构安排及其动笔撰写中的“离题概述”呢?在本人看来,对“离题概述”的处置很简单:在论文主体论述的展开过程中,对“离题概述”所对应的“背景性知识”即“背景性材料”择需而用,即在“引言”或“绪论”之后的论述中择需而用且注意“点到为止”,或将“离题概述”所对应的“背景性知识”即“背景性材料”择需而用到“引言”或“绪论”之中。
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总体设计”即结构安排中“概述不当”的另一种情形,其例子如有法学硕士研究生将“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作为毕业论文选题,在其“论文的总体设计”即结构安排中,紧接着“绪论”便是第一个一级标题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概述”,而该一级标题又被分为如下两个二级标题:“(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背景;(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价值。”显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概述”不仅包括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法方面的内容,而且包括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司法方面的内容;不仅包括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实践包括刑法立法和刑法司法方面的内容,而且包括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作为社会现象存在的犯罪事实方面的内容包括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现状、特征及其发展规律,甚至还包括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相关的其他一些或方面的内容。因为“概述”就是概括性或统括性论述,尽管“概述”只要求具有“粗浅性”和“简要性”。那么,“概括不全”便是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总体设计”即结构安排中“概述不当”的另一种情形。由此可以想见,如果做到了“概述全面”,则论文在“概述”之后的论述便可与“概述”形成“前后呼应”,从而也将显示出论文结构的递进性与严谨性。
那么,如何避免“概述不当”中的“概述不全”呢?在本人看来,法学硕士研究生在作出“毕业论文的总体设计”或结构安排时,先不要急于确定“概述”的内容,而是在确定论文主体部分所要论述的主要内容之后再回过头来确定要“概述”的内容。这种回过头来观照“概述”内容的做法,其效果绝不仅仅是完善“概述”本身,还可以收到渐渐明晰论述方向等效果,即这种做法表面上看是“走回头路”,而实际上“退是为了进”。那种不观照论文主体部分所要论述的主要内容上来就“概述”的做法,其效果形如“立定跳远”而不及退后再前冲的那种跳远即“三级跳远”。
三、“视角缺角”及其应对
在当下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中,“……视角下的……”这样的选题越来越多。而在这样的选题中,偶有研究生采用“……的视角”这样的表述来交代选题。我们可将这种类型的选题称之为“视角选题”。“视角选题”选得好,当然容易实现研究创新,因为“视角选题”意味着这类选题采用了不同于以往的考察和探究问题的新角度,而此新角度又意味着容易形成新的结论或命题,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但是,当下采用“……视角下的……”的这类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在“论文的总体设计”或结构安排乃至实际撰写过程中情况是怎样的呢?如有法学硕士研究生将“反腐败视角下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完善研究”作为毕业论文选题,其在开题报告中所作出的“论文的总体设计”即结构安排如下:“引言……一、政府信息公开法的治腐功能……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现状……三、国外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实践与治腐作用……四、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建议……结语……”从其“论文的总体设计”即结构安排中我们可以看出,四个一级标题中只有第一和第三个一级标题反映出了“反腐败视角”,而第二个和第四个一级标题并没有反映出“反腐败视角”。显然,这样的论文设计即结构安排存在着视角缺失即“视角缺角”的问题。“……视角下的……”这样的选题意味着全文论述特别是论文主体部分论述都应反映出是在“……视角下”进行或展开的,因为“……视角”意味着俯瞰或统览。而“视角缺角”便使得选题及其实际撰写显得“虎头蛇尾”和“哗众取宠”。
那么,如何避免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设计即其章节结构安排以及实际撰写中的“视角缺角”呢?在本人看来,解决问题的做法说简单也简单:坚持已经确定的“视角”去深入考察论题所已被关注的具体方面,并努力发现论题尚未被我们发现的方面,而无论是已被我们关注的方面,还是尚未被我们发现的方面,只要是所采用的“视角”能够形成有理有据的新论述,则将所采用的“视角”所“扫描”到的方面概括为标题或章节。以前述工作为基础的毕业论文设计即章节结构安排便自然“通体”反映出“……视角”即所确定的“视角”。但要提请注意的是:“视角选题”应注意在特定“视角”之下对选定论题的“发现”的内在关联性,以避免“视角选题”在展开之后变成“一盘散沙”或“一堆乱麻”。实际上,这里所说的“视角”应是以往的研究中未被采用的新的“视角”,而从逻辑上讲,这一新的“视角”将使得选定论题所涉方面都会让人感到“耳目一新”即一种“通体的新”,而非“视角缺角”的那种“半新不旧”或“半旧不新”。
四、“若干问题”及其应对
在当下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乃至定稿中,“……若干问题研究”这样的选题或定题也较为常见。如有研究生将“盗窃罪中若干问题研究”作为毕业论文选题,其论文定稿呈现给我们的“目录”即文章框架结构如下:“1.盗窃罪的法益之争……2.盗窃罪中的财物价值认识错误…...3.《刑法修正案(八)》中盗窃罪新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另有研究生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若干问题研究”作为毕业论文选题,其定稿呈现给我们的“目录”即文章框架结构如下:“第1章引言……第2章金融机构的主体资格……第3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行为……第4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认定……第5章结论……”业内人士一眼便可看出,这样的选题及其展开实际上就是问题的“拼凑”而毫无内在关联性。
“若干问题”的选题很明白地说明着选题者即法学硕士研究生本人对选题所对应的问题的“一知半解”。具言之,选题者即法学硕士研究生本人对选题所对应问题的这个方面有点想法,对选题所对应的问题的那个方面也有点见解,但这些想法或见解都停留在“蜻蜓点水”且“相互孤立”的层面上。于是,“若干问题”的选题也常常存在“凑字数”的写作动机。
以“若干问题”为选题的毕业论文,常常是在对所涉具体问题交代或引用以往的学术论断之后,再匆匆地,从而也是草浅地表述一下写作者本人的想法,便告结束。可见,这样的选题及其论述在“风骨”上几近“学术综述”而很难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规范和学术水准。可以说,没有内在关联性的“若干问题式”毕业论文不过是没有主题或“莫衷一是”的一篇“杂文”而已,这样的毕业论文是不应通过答辩的,因为这样的论文不能认为符合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规范和学术水准,而论文逻辑体系必须做到无矛盾性、独立性和完备性,不能出现前后不一致甚至互不相关的毛病,体现在论文纲目上必须反映思维的连贯、融通和全面性。
那么,如何避免“若干问题”这样的选题在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写作中所带来的问题呢?在“若干问题”的选题之下,选题者即法学硕士研究生本人并非绝对做不到深有见解,而“若干问题”之间也并非绝对无关联性,故如果选题者即法学硕士研究生本人在问题的见解深度和关联性上“力所能逮”,则其完全可以在“有所逮”之后再来提炼论题。这是一种做法。而另一种做法可以是:在完整地搜集资料和深入挖掘之后,可将“若干问题”中的某个问题作为毕业论文选题。
五、“域外考察”及其应对
在当下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总体设计”即其框架结构直至初稿乃至定稿中,“域外考察”也是一个常见的内容安排,并在章节制框架结构中被安排为独立的一章,或在非章节制框架结构中被安排为独立的一级标题,这足见“域外考察”在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中的重要地位或重要性。如有研究生在将“反腐败视角下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完善研究”作为其毕业论文选题后,其定稿呈现给我们的目录即文章框架结构是:将“国外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实践与治腐作用”作为独立的一级标题,而在此一级标题之前该研究生已经安排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的立法现状”一级标题,并在此一级标题之后安排了“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建议”一级标题。在“国外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实践与治腐作用”这个一级标题中,该研究生又辟出了如下二级标题:“(一)美国的立法实践……(二)日本的立法实践……(三)韩国的立法实践……”这种由国内到国外再回到国内的论文架构思路似乎没有问题,甚至显得“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但其定稿文字却显示出前述三个一级标题及其论述内容之间没有内在关联,因为“国外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实践与治腐作用”这个一级标题下的文字只是为“国外”而“国外”,没有通过“经验总结与借鉴”而将前一个一级标题即“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的立法现状”和后一个一级标题即“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建议”有机串联起来。另有一篇题为“占有效力的法律分析”的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定稿呈现给我们的目录即论文框架结构是:“1.导论……2.占有效力的历史考察……3.占有效力的具体体现……4.我国占有制度存在的不足……5.对我国占有制度立法完善的建议……”其在“2.占有效力的历史考察”中又辟出:“2.1罗马法上的占有·…2.2日耳曼法上的占有……2.3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上的占有……”可见,其“2.占有效力的历史考察”即“2.占有效力的国外考察”。但业内人士一眼便可看出,作为文章第二部分的“占有效力的历史(即国外)考察”与作为文章第四、五两部分的“我国占有制度存在的不足”与“对我国占有制度立法完善的建议”,已因作为文章第三部分的“占有效力的具体体现”的拦腰截断而无法形成整篇论文的内在关联与递进。
不客气地说,没有通过“经验总结与借鉴”而为国内立法完善作出铺垫的“域外考察”使得当下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也多少暴露出“凑字数”的写作动机,甚至在“祟洋媚外”之中“虚张声势”。从本人多次参加答辩的情况来看,也有极少数法学硕士研究生能够在“域外考察”中作出一点“经验总结与借鉴”,但就因为“经验总结与借鉴”的“一点”而使得“域外考察”的文字绝大部分地变成了“无的放矢”或讲废话。
那么,如何避免当下法学硕士研究生在其毕业论文中将“域外考察”专列一章或一级标题所形成的上述问题呢?在本人看来,对于“域外考察”所对应的内容不是完全弃之不用,而是因需择用。具言之,如果域外的资料能够对比出选题的意义所在包括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则可将之恰到好处地运用到论文的“引言”或“绪论”之中;如果域外的资料能够发挥直接的借鉴作用,则可将之恰到好处地运用到关于国内相关法律制度的“建构论”或“完善论”之中。总之,应尽量避免域外资料在没有内在关联中而单列一块的写作现象。
六、余论
综上,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只有在“章法自信”中才能获得一种“水准自信”。显然,在共同面对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章法问题中,指导老师们应肩负起指导责任。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指导老师们应在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中就“论文的总体设计”来切实解决毕业论文写作的章法问题。本人已有做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多年感受。在参加名为法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的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这项教研活动中,本人越发注重审阅和把关开题报告的“论文的总体设计”部分,因为该部分是报告人对其即将撰写论题所形成想法的集中展现,而各种各样的问题特别是章法问题都将从这里反映出来。由于“论文的总体设计”不仅直接反映法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的质量,而且制约其定稿后的毕业论文本身的质量,因为定稿后的毕业论文就是法学硕士研究生们按照“论文的总体设计”予以“施工”的结果,故在毕业选题的意义得到肯定后,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导师应与毕业研究生本人“会同”推敲“论文的总体设计”。当然,章法问题有时不可能在开题报告的“论文的总体设计”中一蹴而就,但“残留”到初稿中的章法问题仍然要见到一个解决一个,以求将其“绝迹”于毕业论文的定稿之中。
最后需要强调的有两点:一是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写作章法问题也一定程度上存在于经济学等其他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写作之中,故本文所提出的应对有着一定程度的“通用性”;二是由于“博士不博,导师不导”现象的局部存在,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写作章法问题也一定程度上存在于法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写作之中,故本文所提出的应对也有着一定程度的“通用性”。当然,本文所讨论的毕业论文的写作章法问题也会出现在法学或其他专业研究生的平时论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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