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过高,能否
【案情简介】
刘先生和李女士在2003年经人介绍相恋结婚,婚后没几年两人生下了一子一女,羡煞旁人。本以为一家四口就可以这样幸福美满地生活下去,可是随着生活压力的逐渐增大,加之养育子女的辛劳和琐碎,刘涛和李红开始经常发生分歧,甚至口角之争。
最终,双方都感觉这场婚姻让自己身心俱疲,于是在2021年2月二人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同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两个孩子均由李女士抚养,刘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元,医疗费另行支付。
离婚后的4个月里,刘先生先后向李女士支付了2万元的抚养费,但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其他应支付的费用,刘先生称他无力承担。2021年6月末,李女士以两个孩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先生支付2021年2月至2021年5月拖欠的抚养费2万元。
【调查处理】
庭审中李女士认为,《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刘先生应该按照约定好的抚养费支付,而刘先生则坚称,当初自己是为了尽快离婚,所以答应了李女士的条件,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并且把房屋等财产也都给了李女士,实际上他根本负担不了如此高额的抚养费。为证明他的主张,刘先生向法庭提供了他的工资流水及就职单位提供的收入证明,证实他每月全部收入为1万元左右。
本案为常见的抚养费纠纷案件,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每月1万元的抚养费,医疗费另行支付,相对约定过高。虽然《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约定的抚养费数额确实与被抚养人的实际需要、刘先生的收入不相符。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李女士同意将刘先生每月支付的抚养费降低为5000元,同时另行支付拖欠的部分抚养费协商金额为1万元。
【法律分析】
关于抚养费的纷争,是否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又是如何判定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典型意义】
很多当事人在离婚时为了尽快脱离婚姻或基于其他现实原因,未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导致约定的抚养费过高,在实际支付时又因无力承担而产生纠纷,律师建议应认真、谨慎地面对离婚条件的承诺和履行,以免引发离婚后的新争议。
◆◆ 供 稿:城阳区司法局
◆◆撰 稿: 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李娜
◆◆ 编 辑: 葛梦杰黄冬梅
◆◆ 审 核:律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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