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仅有转款凭证,如何认定借贷关
只有转账凭证,无其他证据材料的情况下,一方主张双方是借贷关系,另一方不予认可,并主张是对方偿还的借款,该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案情回顾
被告张某与原告张某某系叔侄女关系。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被告转账支付元。原告主张该笔转账系向被告提供的借款。被告主张该笔款项系原告代其父亲偿还的欠款,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审理
本案中,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了向被告付款的银行转账记录,以此证明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主张原告向被告转账元属实,但该款是偿还的原告父亲之前欠被告的款项,为此提交了自己书写的记账页及其妻子的证言,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本人陈述及其妻子证言均表示与原告之前并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只是与原告父亲存在经济纠纷,因此应认定涉案款项为借款。故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提出的涉案款项不属于借款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法官说法
范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马文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双方基于亲情关系没有书写借条,原告在仅有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方抗辩该转账并非借款,对方须为此抗辩理由提供相应的事实证据予以证明。在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原告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对该笔款项的性质又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结语
当事人在资金往来关系过程中,应树立证据保全意识,明确要求借款人书写借条,支付方式最好选择银行转账或微信转账方式,在转账时对款项的性质加以备注,并保存好原始的交易记录、催要账聊天记录等文件,确保发生纠纷时更好的依法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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