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共同被告诉讼状怎么写
委托代理人xxx,……(写明姓名、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
被告1xxx,……(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被告2xxx,……(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其他当事人xxx,……(参照原告的身份写法,没有其他当事人,此项可不写)。
诉讼请求:……(应写明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的理由及相关事实依据,尽量逐条列明)。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原告:(签字盖章)
时间:(写明递交起诉之日)
附:1、起诉状副本xx份;2、被诉行政行为xx份;3、其他材料xx份。
二、行政诉讼法共同被告是怎样的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诉讼共同被告的基本含义。行政诉讼共同被告应具备两项主要条件:
(一)主体条件
共同被告是两个以上被告在同一个案件中的合并,属于诉讼主体的合并,在行政诉讼中作为共同被告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
(二)主体的客观行为条件
两个以上的主体,并不就是共同被告,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组织和机构)不能任意结合为共同被告,它们必须要具有能成为共同被告的必须联系,这涉及主体客观行为的条件,即它们必须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
三、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应当是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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