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本人受 单位(法定代表人 )授权,担任 工程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实施组织管理。
本人承诺: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一、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等规定规范自身质量行为,对因施工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二)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承揽工程后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进行施工。
(三)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随意分包。不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或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四)本人在施工现场履行职责时间不低于 %。严格按规定配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并确保所有人员到岗履职。
(五)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了专用章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精心组织施工,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偷工减料。并对施工中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严格按材料类别建立材料台账,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检验后应有书面记录,并有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使用于工程。
(六)建立、健全质量的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和“三检”制度,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及时通知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查验收。
(七)资料收集真实、准确完整,签章手续齐全,并及时整理移交建设单位归档。
(八)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修。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保修书中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严格依法依规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九)定期组织质量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质量隐患;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隐患整改要求。对施工中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不擅自进行处理或隐蔽。
(十)组织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质量教育,不允许未经质量安全教育和无证人员上岗。
(十一)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事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将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我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我将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质量终身责任,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给予的下列处理和行政处罚:
(一)项目经理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四、在以下情况下,我仍将依法承担相应质量终身责任:
(一)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自愿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给予的处理和行政处罚。
(二)已退休,被发现在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自愿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给予的处理和行政处罚,且不接受返聘从事相关技术工作。
(三)身为国家公职人员,根据承担责任情况依法受到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后,自愿接受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取消享受的待遇。
(四)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已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自愿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给予的处理和行政处罚。
承诺人签字:
身 份 证 号: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签 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注册师执业印章)
附: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