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担保民间借贷合同而订立的房屋买卖合
为担保民间借贷合同而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能不能履行在生活中,出借人为避免借款人到期无力偿还借款,往往与借款人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本息的,则履行买卖合同,以借款人的房屋抵债。
当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借款本息时,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吗?
判断能否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关键要判断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是为民间借贷合同提供担保,还是通过支付房款获得房屋所有权。而像上述约定,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显然是为民间借贷合同提供担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像上述约定,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民间借贷合同提供担保,不是真正的转让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将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而不能支持出借人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请求。
如果不支持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出借人能否请求拍卖房屋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判决义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房屋,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如果房屋已经登记在出借人名下,出借人就可以享有房屋所有权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借款人与出借人如果约定房屋形式上转至出借人名下,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则房屋归出借人所有,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即使房屋已经登记在出借人名下的,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时,出借人也不能主张房屋的所有权,但出借人可以请求对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总结:
1.为担保民间借贷合同而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出借人不能要求履行,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2.房屋形式上登记在出借人名下的,出借人对房屋没有所有权,但对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房屋没有登记在出借人名下的,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房屋清算房款和借款,但对拍卖价款没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