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的责
《无效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的责任》 ------------------------------------------------------------------------------ 作者: 日期: 2014-08-07(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连带赔偿责任。问: 您好, 无效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 给对方造成损害的,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责任。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是: 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劳动合同, 从订立的时候起, 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给对方造成了损害,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确定赔偿责任的原则, 是所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了损害, 赔偿数额可以根据损害的程度作出。 根据有关规定,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 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按下列规定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1) 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 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 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 25%的赔偿费用;(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 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 医疗待遇损失的, 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 医疗待遇外, 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 25%的赔偿费用; (4) 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 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 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 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至于由于劳动者的原因, 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应当由有关部门、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定。对因无效劳动合同向对方提出的赔偿请求, 既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出, 也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 但需要注意的是, 这里所指的无效劳动合同, 是指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 而不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自己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