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补签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主张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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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9日,申请人聂某与被申请人某宾馆建立劳动关系,约定月工资2000元,但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7月21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聂某补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5年3月19日至2016年3月18日。2016年1月4日,聂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4月20日至2015年7月20日的二倍工资。
仲裁结果
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补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张二倍工资?
案情评析
对于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事后补签了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张二倍工资?关于此类问题,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
应当支付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换而言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仅要及时补签,同时还不能免除支付二倍工资的义务。
第二种观点
不应该支付二倍工资。虽然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劳动合同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意,不仅取决于用人单位,也取决于劳动者的意思表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劳动者在补签劳动合时同意将合同期限追溯至事实劳动关系期间,视为劳动者自愿放弃此段期间的二倍工资的权利,除非劳动者能够举证是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下补签的劳动合同。
仲裁委员会采纳了第一种观点。
启示与思考
用人单位要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以为补签劳动合同就不用支付二倍工资了。以下给用工单位几点建议:
无论新招用的劳动者还是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仍打算继续留用的劳动者,都务必要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
遇到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向员工进行说明,仍不愿意签订的,应当及时予以辞退。否则,用人单位面临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
文 | 张敏敏
作者单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社局
值班编辑 | 刘俊良